中证协发〔2011〕88号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 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11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人员范围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证券公司经纪人),执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前的,均应参加2011年度从业人员年检。 各机构应及时查询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 “需参加年检人员名单”的变化情况。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年检: 1、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2、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且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10学时,选修学时不少于5学时的; 3、年检期间未发生违反证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情形的。 三、相关工作安排 1、本年度从业人员年检时间不再跨年度,自2011年7月1日开始,至2011年12月31日截止。 2、各机构应安排符合年检通过要求的人员先行申报,组织督促尚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从业人员尽快参加后续职业培训。我会将通过网站陆续公示年检通过人员名单。 3、年检期间,我会将对部分地区部分机构就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执行情况、执业注册管理情况、后续执业培训组织和完成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4、自2011年12月1日起,通过我会网站公示尚未完成本年度年检的从业人员及所涉及的机构。 5、年检结束后,对未按规定完成本年度年检的从业人员,我会将暂停其执业,并在我会网站进行公告。所涉及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向我会提交整改报告。 四、相关工作要求 1、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对所属从业人员虚假申报执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的投诉,对不影响核实的匿名投诉亦应积极调查和处理。对调查属实的投诉,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修正从业人员执业注册和年检相关信息。如机构未受理有关投诉,投诉人可向协会直接投诉。 2、年检结束后,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关于执行《办法》及《细则》的情况报告,并附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的《机构信息备案表》、《符合年检要求从业人员名单》和《不符合年检要求从业人员名单》。公司负责人和资格管理员均应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3、机构不能按要求履行年检责任或义务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联系方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标准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曾燕军
王爱宾
蒋梦溪
吴佳
黄桂勇 传真电话:010-66575957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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