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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引入管理层和pe持股,是否会造成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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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6: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如果是在有限公司阶段,管理层持股和pe增资,是否会造成股份支付,有限公司没有股份一说,何来股份支付?求教!!
发表于 2011-7-4 17: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如果引入管理层和PE过程中,受让主体支付了公允的对价,不应当认为股份支付。反之,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股份支付。至于您所讲的有限公司没有股份一说,是有道理的,因为其非公众公司,大家也不会过分关注公允性的问题。但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后,只要存在以股份代高管薪酬的事实存在,便存有可能被认定为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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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23: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njun8773 于 2011-7-4 23:02 编辑

如果业绩连续计算,这个也就不存在是不是股份公司的问题了,如果在申报期之前,即使股份支付也没关系,只要未分配利润不是负数就可以了,个人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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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23: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注意字体加粗的部分,个人认为应当认定为其他权益工具,进而此种行为应认定为股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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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12: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既然是会计准则规定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一样的。如高管的价格低于PE的价格,时间间隔又很短。差额要作为股份支付,当期追溯调整。现在好像只是在主板上实行了,创业板还没有。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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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12: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会计准则表述不准确。从会计准则的适用性来讲,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差别,有限公司当然适用“股份支付”准则,不过这里“股份支付”改成“股权支付”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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