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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报道~~求助一个上市公司收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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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1: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各位大虾敬礼了~~~!
小弟刚刚接触并购类法律法规,很多事情不明,现有一个上市公司收购的问题向大虾们请教:
根据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豁免或不申请豁免,拟继续履行协议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请教大虾们,这里的不申请豁免,是否指虽然符合第六十二条与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但是不申请豁免,还是指只要不申请豁免?
还有就是,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意思,未取得豁免拟继续增持的,如果以要约方式进行,则仍旧可以采取部分要约的方式,而不必全面要约,是否是这样理解?
先拜谢各位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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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3 09: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如果不符合规定还能申请豁免吗?
第二个问题:豁免本身有全面要约,部分要约.你主动想采用要约方式收购,可以采用任何一种方式.如果被动采取要约,可能要受约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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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14: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一问题的回答,同意二楼的回答
关于第二个问题,本人认为,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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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2: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个问题理解应该是:申请没得到豁免,将持有比例减少到30%或以下,然后再采取要约收购,可以是部分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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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23: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对第一个问题的解释
对第二个问题,我也觉得奇怪。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一段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就是说:达到30%后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段有个问题,“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所以超过30%的部分应全面要约。但是第一段和第二段的区别在哪里呢?一个是“达到30%后继续进行收购的”,一个是“超过30%的部分”。可不可以这样理解,“达到30%后继续进行收购的”是一种主动行为,因为可以收购也可以不收购;但是“超过30%的部分”是整个购买的一部分,所以必须收购,是一种被动行为。所以要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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