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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境内经营实体股权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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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5: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披露的相关案例中,二六三被认为红筹架构同类公司中思路最为清晰、处理也最为彻底、披露最详细的案例,在其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控制协议的解除及资产回购
2,二六三控股赎回股份
3,二六三股权调整
4、注销所有境外实体
第1、2、4步容易理解,第3步,二六三股权调整,招股书披露“2007 年6 月,本公司进行了股权调整,由昊天信业、海诚电讯与智诚网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李小龙、陈晨等12 个自然人、利平科技、武汉星彦、兆均创富及其他自然人。”,股权转让原因为“通过本次调整使境内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当时二六三控股的股权结构相对应”,请问,为何一定要对境内经营实体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使得其股权结构与境外层面的特殊目的公司的最终持有者持股结构一致呢?是处于什么考虑的呢?所谓红筹架构的公司,都必须这样做吗?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6-1-24 12: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问自答吧,应该就是为了还原真实的股权结构。境外拟上市主体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代持等问题,境内主体也可能是股东间接持股等使得股权结构不够一目了然。因此,在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中,分别对境外拟上市主体和境内经营实体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均反映出真实的股权结构,做到股权清晰,which也是监管层审核关注的重点之一。通过协议控制搭建的红筹架构,境外拟上市主体就是境内公司股权结构的映射,同一家公司其股权控制的结构本来就应该是一样的,通过境内、境外的股权结构调整,使得两者均反映了真实的股权结构,自然应该是一样的。并且,也可以证明股权调整前后股东权益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变更。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还是有别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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