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披露
问题:
2006年9月发行人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并分配了红利,请保荐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履行了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答:
发行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注册资本12,300,000.00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1,045,028.00元,任意盈余公积转增747,428.84元,未分配利润转增10,507,543.16元,每10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0.8 元,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920,000.00 元;
(经个人核查,股东全部为个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1997]1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发行人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及分配红利,发行人股东应当就其转增股本及分配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前述相关规定计算,本次转增股本及分配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人民币3,234,994.40元。
根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全体股东因本次转增股本及分配红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3,234,994.40元,已由全体股东直接向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缴清,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不存在应缴税款而未缴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发行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对全体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但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已同意由全体股东自行缴纳因本次转增股本及分配红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且根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办理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全部应缴税款均已缴纳完毕,发行人不再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或追缴的税务风险,亦不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 本帖最后由 caixiaotaoibd 于 2008-8-26 12:42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