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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同过股东其他企业规避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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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00: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股东有两家企业A,B,A,B从事行业、经营范围差异非常大,本来是想以B公司作为挂牌主体,但是B公司成立不满两年,为尽快完成新三板挂牌,能否以符合挂牌条件但是业绩一般的A公司作为挂牌主体,A公司从股东手中收购B公司全部股权,以控股合并的形式实现B公司的间接挂牌?
目前我只找到2015年8月挂牌成功的唐山市昱卓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他是双主营业务的,挂牌主体主要经营铁矿石进出口贸易,2015年2月收购一家餐饮公司(餐饮公司2014年成立,餐饮公司的净利润占合并利润的30%。
2015年7月21日股转系统对主办券商内核人员培训要点记录里面提到"一、关于带壳公司申请挂牌,不禁止,但是要求壳公司本身必须符合挂牌条件,不能是一个空壳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壳公司是最好的选择。非同一控制下的壳公司,对于新业务装入的时间点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不要即装即挂,要留一定的运行期。"
2015年9月14日股转公司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一条"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提到“(一)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
  (四)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公司业务的要求披露其业务情况。
  (五)子公司的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不但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须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1、子公司只需满足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这个一般子公司不发行股票);2、子公司拥有业务资质,子公司合法规范经营,并不一定要满足存续2年的规定;3、对重要子公司,在公转收第二节”公司业务”部分进行披露。
不知道双主营业务的模式还能否受理?是否有新文件规定对子公司的存续年限提出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00: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评论?自己坐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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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09: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人,想了解一下“不要即装即挂,要留一定的运行期”的具体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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