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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转让给收购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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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8: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下上市公司董监高如果想转让股权给收购方,但受公司法每年只能转让25%的限制,是否有其他操作方法可以规避,例如股权质押等方式,是否有案例可参考,感谢!!!股转质押的情形是否可行。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表于 2016-2-1 10: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种办法,需要沟通。受让方继续承接董监高的减持责任和义务,必须按照每年不超过25%。但总的基数有变化,是否可行,需要沟通,估计难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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