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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wjl158

收购上市公司时,需要发出全面要约的情形有哪些?请大家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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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09: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附带请教个问题,1、“6、直接持股超过30%,选择豁免要约,豁免未获批准,全面要约”为什么申请豁免未获就必须全面要约,而没有选择部分要约的权利了? 2、能否直接发出30或以上的部分要约,记得有个例题是直接发出35%的部分要约是否正确?     
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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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09: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slin79 的帖子

间接那个是,不申请豁免就必须全面要约,申请失败也要全面要约,
基本上知道申请通过可能性低的话就直接全面了,毕竟审批需要时间,很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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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总结下上市公司收购的问题,如果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敬请拍砖,谢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篇都是规定收购上市公司不同股权和不同增持方法(交易所竞价、协议收购、间接收购)需要履行的不同义务。还有一个立法原则就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使其有选择的权利。
监管者认为设定30%是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否的关键指标,故其要求收购后股权比例在30%以下的只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就行,但只要超过30%就需要选择要约收购(因为要约收购能公平的对待所有股东,体现公平原则)
故监管者选择适用部分要约、全面要约时的区别如下:
①交易所增持至30%,因为其增持的过程中,其它股东都有平等的选择买卖的权力,故其超过30%时,其是可以选择部分要约的;而协议转让不同,其获得控制权的过程是比较一对一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参与不了,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故其要超过30%就必须全面要约。
②通过协议转让或者间接转让超过30%(一般来说,是上市公司出现特殊状况,或者一般的收购),特殊状况的话可以申请豁免,证监会认为其不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一般可以批准其豁免申请,如果未豁免,者其只有两个选择:一是减持至30%以下,二是发出全面要约;投资者可以选择,觉得这个价格不错,对新实际控制人不信任就可以卖了走人,如果对新控制人有信心,想陪他们继续玩儿,就可以不接受要约,主动权归投资者。如果是部分要约的话,就相当于只有部分投资者有这种主动选择权。
③就是明确要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收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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