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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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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1: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12月30日 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 ,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证监会发布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相关规则,”采纳完善现有报价剔除机制的建议,规定若最高申报价格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避免出现相同报价中部分投资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
相关修订在2015年12月30日 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没有体现吗?还是体现在其他法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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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0: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6.1.8中证协发[2016]7号)
第15条 “……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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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19: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问题的前提不一样:第一个是从报价最高的开始进行踢出;第二个是当最高报价与发行价格相同时,开始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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