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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322|回复: 3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不需要召开创立大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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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6: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公司法》92条:
           “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因此,从第二款来看,92条并非专门针对募集设立公司的特别规定,否则没有必要特别指出“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需要怎样、怎样。


二、由于在13年修改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验资程序已经删去了,而92条中明确要求登记时要提供验资报告。因此,将92条作为针对发起、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共同的要求也有不妥的地方。


大家怎么理解92条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不在讨论之列。)


发表于 2016-2-23 22: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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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6-2-24 09: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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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4 10: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二位几个意思,出来走两步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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