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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股权类资产(存货)出售如何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营业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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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 17: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上市公司为百货类公司,现在上市公司拟将其大部分资产出售以实现主营业务转型,负债由上市公司在收到资产转让价款后自行偿还,同时上市公司人员随资产出售一同剥离。由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存货,而存货的市场价值达不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50%的标准,同时本次资产出售不涉及负债,因此,也无需计算负债标准,从总资产、净资产要素上判断,本次资产出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是,上市公司的存货即是其收入的全部来源,剥离存货即意味着上市公司失去了其100%的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不需要按照营业收入标准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不知哪位大拿有高见或者接触过此类项目,请多多指教!
发表于 2016-3-4 14: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哪家公司的存货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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