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大牛答疑解惑,不胜感谢。问题如下:
1. 限售股在限售期内转让是否需征收20%个人所得税?如限售期内未转让,而在限售期满后转让的,是否仍需按20%税率征收个税?
关于“限售股”的概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规定,系指: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5)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7)其他限售股。
2. 个人所持处于限售期内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获配股份应不属于上述“限售股”范围之内,转让限售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获配股份是否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限售期满,个人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的,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大牛们不吝赐教,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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