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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可另设基金管理公司(G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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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09: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谢谢大侠!
发表于 2016-3-11 12: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可以?同业竞争还是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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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13: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6-3-11 12:21
为什么不可以?同业竞争还是关联交易?

大神 顺便问一下 如果该实际控制人想走两条并行路线,路线一是其控股的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下设基金管理公司(GP)A建立产业投资基金;路线2是通过新设基金管理公司(GP)B成立家族投资基金。那上市公司可否对实际控制人成立的家族投资基金出资成为LP;家族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旗下的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成为LP?烦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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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21: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均可。均可。均可。均可。均可。均可。均可。
常见案例为路线一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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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9: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不可以做GP,但对其子公司和控股母公司法律并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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