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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关于公司股权质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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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4: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前辈,求助一个问题:
       公司法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对于准备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而言,
       1,是不是报告期肯定不得存在该种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接受公司股东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质押给公司的情形,应当采用什么方法处理?
       3,股转系统对此有什么要求,有没有相关案例?
   
谢谢各位
发表于 2016-3-12 21: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禁止当不可行,应该注销质押设置,参看盈光科技,该案例是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公司另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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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6: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的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
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股权出质期间限制转让,待质押权行使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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