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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股50%是否纳入合并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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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21: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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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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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也讨论过按照合营安排准则处理,能详细说下你的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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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0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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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转让后,自然人股东1已经辞去B企业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肯定是无需并表了;个人认为,转让前A跟B企业是兄弟企业关系,尽管A持有B50%股权,但是A无法单方面控制B企业的经营决策;B企业的章程中亦未约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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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10: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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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企业章程中未有对控制方的约定,也没有其他合同协议佐证控制方;自然人股东1同时也在B企业持股50%股权,B企业经营层面、重大决策会议等,均是自然人股东1说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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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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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实务中对上述控制事项的判断有一定的争议,我跟若干个会计师讨论过这个问题,回复基本是保险起见纳入合并范围居多,有小部分认为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本土瑞华所技术委员会讨论认定不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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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4: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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