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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花爱锦

大家探讨一下二股东和拟上市主体从事相同业务算不算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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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4: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算,而且构成首发的实质性障碍。依据见2011 年第一期保代培训(杨文辉讲座内容);2011 年第二期保代培训(杨文辉、毕晓颖讲座内容):
(1 )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要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2 )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  
(3 )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亲戚的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
入发行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5 )虽然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进行同业竞争,但仍然构成发行障碍。解决不了实质问题,仅仅承诺是不足够的,承诺只是在实质问题得到解决以后的“锦上添花”。与第二大股东从事相同业务也构成同业竞争。
(6 )创业板,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构成发行障碍。若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企业财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①发行人与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之间的交易视同“准关联交易”。此类交易重点核查、关注,如实披露,未来修改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时予以考虑。
②报告期内注销、转出的关联方,实质审核,转让前后均视同关联方审核,注销的提供清算之前的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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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0: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山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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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2: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业竞争是高压线,禁止的。法律虽然针对的是控股股东,但审核标准是从严的,5%以上都考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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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15: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嘉欣丝绸是2010年的案例,现在要求变严格了,不可同日而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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