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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永久居住权问题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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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2: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设立由实际控制人和其夫人及其余股东设立,截至目前为止,其夫人从来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同时也不是公司董监高。目前其夫人持有公司5%的股份,是公司第三大股东,同时获得了境外新西兰的永久居住权和国籍。

问题:该境外身份申请上市是否存在问题,法条依据是什么,是否需要处理或者做出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还是需要让商务部相关部门确认实际控制人夫人外资股东的合法身份,而不做变更。

请教各位前辈,谢谢。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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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商务部的规定,内资公司自然人股东因国籍变更,不影响该企业的性质,即该企业仍是内资公司,不会因此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另,其夫人的国籍变更对上市不会构成障碍,无需清理

点评

恩,我也看到类似案例了,谢谢热心回答。  发表于 2011-7-1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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