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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三板发行对象不超过35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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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18: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查询到——贝斯达2015.12.02公告员工持股计划,员工60人通过券商定向资管计划认购新增定向发行的股票。
              永安期货2015.12.02公告员工持股计划,员工620人通过券商定向资管计划认购新增定向发行的股票,其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该资管计划不违反超35人规定。

这个是不意味着,新三板并不像上市公司定增那样股东穿透呢?通过这种资产管理计划就能“变相”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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