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2016-03-23
中国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 洪磊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我很高兴来到本次论坛,就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问题与大家交换看法,顺便介绍一下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思路,凝聚市场共识,共谋规范发展。
根据2013年6月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对证监会的授权,以及2013年底证监会对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授权,自2014年2月7日开始,协会正式开始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两年来,私募基金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力量。截止2016年2月29日,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79家,备案私募基金26,387只,认缴规模5.5万亿元,实缴规模4.42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9.18万人。私募基金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登记备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市场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普遍有一个误区,认为登记备案就是审批,管理人登记成功就意味着获得了牌照。这造成了一大批没有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纷纷来协会登记,部分已经发行了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反而不来登记,或者登记后没有将全部产品进行备案。在这里,我想重申三点。第一、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更不是变相行政审批。审批是事先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进行的严格的实质审查,并且要给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提出要求,不设许可门槛。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就要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就是要承认接受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约束。第三,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以登记备案文件为依据、为基础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处罚。
私募基金方兴未艾,为推动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全面修订《会员管理办法》,加快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指引的修订与出台。依托全面覆盖登记备案、募集行为、投资顾问业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合同指引、托管业务、外包业务、从业人员管理的自律规则体系,协会的工作重心将从原来的事前登记备案逐步转向事中事后监测检查和纪律处分。下面,就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我想谈三个问题,为什么要管,管什么,以及今后怎么管。
首先,为什么要对私募基金进行自律监管?
今年2月1日,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指引》,2月4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市场对这些自律规则,特别是2月5日的公告反应良好,但同时,我们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
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已经进入“后工业时代”,主要经济体的金融业都面临相似的困境,经济增长乏力,银行信贷资产难以找到保本保收益的贷款项目,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已趋于零,金融业正在进入一个混业经营、创新、竞争的大资管时代。“后工业化时代”经济转型的发动机是知识和创新,细分市场将取代“工业时代”的“大市场”,并且催生大量的小型精致企业,以应对多元化的细分市场需求。传统信贷资金无法满足小企业的长期融资需要,如何促进资本形成和社会就业,让新技术公司脱颖而出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美国的经验看,私募基金肩负起了为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输血的责任,扛起了助推美国经济创新发展的大旗。我国已经进入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我国的私募基金同样也正在肩负着支持实体经济创新,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巨大历史使命。
私募基金不同于储蓄存款,没有国家信用的支持,没有保本保收益的机制,风险和收益完全由投资者自己分享和承担。私募基金的发展完全依托于自身信誉和专业能力,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是私募基金的生命线。我曾经将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比喻为病人与医生的关系,投资者将个人财富交予管理人就像病人将生命交予医生。希波克拉底誓言不仅仅是一段口号。一个医学院的学生成长为一名真正的主治医生需要10到12年严格的专业培训和资质评审。面对患者的生命,医生要遵守严苛的规范和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像医生对待生命一样对待受托资产,也要有资质、有规范、有制度。以私募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投资行为要像非法行医一样受到严厉打击和制裁。因此,协会现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管理人的诚实守信、运营资本充足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没有这些基本保障,行业不可能赢得公众的信任。没有公众的信任,行业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发展。
两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在协会已经登记的近2.6万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有管理规模的仅有8,414家,占32.4%。2015年5月协会建立投诉登记制度以来,针对私募基金的投诉事项有495件,占比高达85%,主要集中在产品违约延期兑付、涉嫌非法集资、登记备案不实和私募基金违规募集。2015年12月,协会启动了对北京地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在被核查的397家管理人中,超过50%的机构登记备案信息与事实有出入。现在看来,私募基金行业当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滥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甚至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私募基金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些机构甚至不具备基本运营条件。三是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乏,没有持续按规定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报告的义务。四是违法违规经营运作。自由市场精神必须建立在公平自律的基础上,自律必须严于他律。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中国基金业协会的首要职责就是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协会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和检查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确保私募基金忠实履行信托义务的底线,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私募基金赢得公众信任,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这既是《基金法》赋予协会的责任,更是协会的使命。
第二、私募基金自律监管到底是管什么?
私募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面向非特定对象,主要是中小投资者,大家的风险收益偏好、风险识别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广谱分布。因此,对公募基金的监管核心是严格产品注册、确保7天流动性、不设杠杆。私募基金面向特定对象,都是合格投资者,具备与私募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因此,对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产品备案,监管核心是募集行为,也就是全面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
经过长期审慎艰苦的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成,通过了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的表决。《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九点:一是明确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二是明确募集人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明确募集机构与监督银行要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四是明确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产品和业绩情况;五是明确私募基金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非特定对象转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问卷调查和适当性匹配;六是明确要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即近三年年收入大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七是明确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不少于100万元,禁止非法拆分转让;八是实行冷静期制度,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九是实行回访确认制度,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由非销售人员向投资人确认投资意愿,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我们常说信托关系是“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募集机构只有严格遵守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严格执行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冷静期和回访等制度性要求,才能称得上募集机构落实了“卖者有责”,才能谈得上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
第三、私募基金自律监管今后怎么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在协会备案其实就是注册制。过去围追堵截式的事前审批将市场机构和监管部门推到了对立面,造成了市场机构不但与监管部门博弈,还用各种手段寻求在博弈中胜出。这不是市场的归宿,而是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曲解。私募基金自律监管就是要以注册制为出发点,将市场与监管部门的博弈转为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通过透明的注册标准、明确的行业行为准则和有效的事中事后监测处罚,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让市场主体行为真正回归市场,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的焦点从监管部门回到自身信用声誉、客户利益和实体经济。从以上目标看,协会目前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今后工作任重而道远。
首先,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真正发挥作用。要打破市场与监管博弈,建立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形成市场主体间有效博弈,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律师、会计师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相互博弈、相互增信。引入外部律师和法律意见书制度就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向注册制迈进的重要一步。我们希望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充分意识到,出具法律意见书不是填写过去监管部门给大家的标准化模板,是要既秉持专业精神,又兼顾人文关怀,在合理判断私募机构的真实表现,鉴别其组织运作、盈利模式,内控制度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础上,中立、公允地出具实质性专业意见。同时,我们也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意识到,法律意见书不是机构登记的敲门砖,是管理人登记后在全业务链条加强合规建设、履行法律责任、承担违法违规的法律结果所应付出的必要合规成本。因此,我们鼓励私募机构充分考察和评估服务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质量,并督促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准,发挥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避免唯价格论。
其次,要让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成为切实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客户有效博弈的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合同指引,是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客户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合同和披露信息要坚持 “有利于投资人”原则,充分保护、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基金合同要让投资人放心。投资人要依据合同厘清自己的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借助信息披露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最后,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买方作用,形成与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的买方卖方有效博弈格局。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充分行使定价权和投票权,促进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不断优化基本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促使优秀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公司不断涌现,促成行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激发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创造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价值,帮助投资者分享实体经济发展的成果,赢得投资者长期持续的投资,形成社会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平衡互哺,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配置资源。
在这个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框架中,协会要致力于两个“营造”。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规则体系,完善事中事后监测检查和违律处分机制,营造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环境。目前,协会已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即将推出《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合同指引》,已经起草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正在起草制定《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外包业务管理办法》,并计划修订《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一套完整的自律规则体系正在初步形成。协会将以这些规则标准为基准,通过登记备案、分类公示、自律检查、纪律处分、黑名单和信息共享等制度措施,不断完善和强化事中事后自律监管机制。我们期待在这个框架下,私募基金行业可以不断加强诚实守信,不断积累自身信用,依法合规开展竞争,赢得社会公信,赢取基业长青。
二是通过推动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专业化市场服务,营造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协会将进一步鼓励和规范从事份额登记、交易结算、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等业务的专业机构开展私募基金外包业务。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切实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的前提下,将优势资源集中于最能反映管理人优势的领域,不断降低运营成本,塑造难以被模仿、无法被替代的核心竞争优势。在市场化的道德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相互依存、互为制衡、协同发展。
为了确保这些工作能够落实,协会要继续秉承“自律、服务、创新”的宗旨,奉行积极主义,严格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根据证监会的授权,履行协会的使命,继续建设协会治理体制,筑牢行业自律规范基础,形成协会会员大会制定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和《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制定自律管理办法和规则指引,专业委员会制定部分领域行业公约的体系,继续服务、引领和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为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