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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适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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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14: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与各位交流一下股东资格问题。
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关于其中提到的“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如何界定?

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这里的县级以上是不是包含了县级?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按照本条的要求,国企领导人是在“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前提下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还是直接就禁止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

请各位小伙伴多多指教,如果有案例,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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