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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LP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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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6-3-28 09: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有两个公司:1. a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10个自然人股东)2.b公司(股权结构:a投资有限公司99%,自然人1%)现在想设立一只有限合伙企业为形式的基金以b公司作为GP, a投资有限公司为LP,请大神解答这样是否可行?
发表于 2016-4-19 15: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可行,b公司作为GP承担无限责任,a公司以99%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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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6 13: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刮刮乐 发表于 2016-4-19 15:34
个人认为可行,b公司作为GP承担无限责任,a公司以99%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其实,这样安排的目的是最终都不会有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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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0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构应该没问题,但b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得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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