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2010年年报披露: 2008 年,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外(2007)9 号《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7 年底的通知》规定,公司2006 年和2007 年上缴到浦东新区的3 % 地方所得税享受退税的政策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的退税额为89,071,377.18 元。2008 年度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退税款89,071,377.18 元,公司于2008 年冲减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 2011 年1 月,公司接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补交多退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经检查发现公司2008 年收到的地方所得税退税款89,071,377.18 元,因不适用地方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应将上述退税款追缴入库。公司已于2011 年1 月将89,071,377.18 元退税款上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上述税款的退回将减少2009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62,349,964.02 元,减少2010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62,349,964.02 元,减少2009 年末盈余公积8,907,137.72,减少2009 年末一般风险准备17,814,275.44 元。
光大证券未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披露此事,而是在“其他事项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并无“其他事项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的披露格式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在不认定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下,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