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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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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10: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请问:如果收购人前6个月没有购买同一种股票,要约价格是不是没有限制?此外,此条的第二款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有没有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经典案例值得学习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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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15: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见高盛收双汇案,前六个月没有买的,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低于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因此,35条的理解通常应当是两个都不低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真的低于了,比如双汇案真的低于了,是需要做详细解释和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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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00: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条是适用于要约收购前六个月内发生过买入行为的。

如果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入同种股票,不适用这条,至于要约收购的价格限制要看收购办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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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00: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现我想问的问题,大部分在这里都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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