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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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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1: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有几个问题:

1、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是在工商变更完毕出具还是做工商变更之前出具?

2、以前登记备案时提交的资料存在虚构的情况,是否只要整改完毕就可以,法律意见书若说明存在虚钩事实,会不会无法通过?

3、法定代表人只需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资格或变更完毕就可以?补充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没有资格不影响产品备案?

4、法定代表人能否在几个公司兼职?

5、基金经理能否在几个公司兼职?能否同时管理几个基金产品?

6、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能否与登记法律意见书为同一份意见书?还是必须得出具两份?

望各位不吝赐教,万分感激!!!
发表于 2016-4-5 15: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1、变更后;
2、没遇到过,也看虚构了什么内容。解释吧,解释不通只有接受处罚
3、新设不可以,已登记的可以;
4、没规定,高管兼职公司法有限制;
5、没规定,建议考虑利益冲突等问题;
6、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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