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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meandgo

持股比例低于5%以下的小股东,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披露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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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有案例 持股低于5%的股东与拟上市主体之间存在大量交易而被否的 且否定理由就是说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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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10: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举个例子,发行人的一家外协加工商持有发行人2%的股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关联关系,它们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招股书的关联交易披露范围?  如果发行人还有一个持有其0.5%的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其控制的企业经营与发行人类似的产品,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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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4: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仅存在5%以下的持股关系的话,不属于关联方,不必披露。
但会计准则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也被认为是关联方,该“重大影响”涉及专业判断;上市规则有“其他本所/证监会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的兜底条款,也涉及专业判断;
实务中,若出现5%以下,但交易量较大且频繁,需调查其是否有其他关联关系如董监高兼任,近亲属控股,甚至代持等,还要调查其价格是否公允,以还原其交易实质,最后,根据其实质判断是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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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6 17: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没有说同业竞争的问题啊?

关联交易这个已经很明确了,因为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可能,销售占比过大的话,即使股份低于5%,也是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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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 11: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joey123 发表于 2011-7-21 12:03
关联交易不仅仅是个在上市文件披露的问题。发行人成为上市公司以后,类似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吗?我觉得至 ...

同意,有时候并不是“从严”这种态度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琢磨:上市公司不想“从严”时,我们是否有足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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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4: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质重于形式,我们有个项目就披露了,谨慎一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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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4: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只要不违背原则,能够不披露尽量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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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3: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是关联方,可以在重要客户章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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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1: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披露那就不存在问题,如果不披露,预审员给你反馈出问题,你这不自找麻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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