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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募投资金用于收购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公司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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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08: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什么案例可以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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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8: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类似案例很多,因该是可以的。例如,东方电气当年收购东方锅炉、东方汽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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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2: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蓝色光标是不是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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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2: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收购,但要注意披露以下情况:
(1)拟收购资产的内容;
(2)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3)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尚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注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则应当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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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0: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回复很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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