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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对象持有标的资产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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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先锋币 回复本帖可获得 1 先锋币奖励! 每人限 1 次(中奖概率 80%)
发表于 2016-4-6 23: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神,请教一个问题,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假如交易对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有时间已满12个月,但是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持有的交易对方的股权不满12个月,这时候,交易对方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还是12个月?麻烦知道的提供下案例,谢谢。
发表于 2016-4-8 13: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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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估计会要求穿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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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4: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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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处理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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