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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公司法第104条和章程指引第75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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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6: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9-13 10:16 编辑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章程指引》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章程指引错了?还是我看错了?

[ 本帖最后由 dejimeiduo 于 2008-9-5 16: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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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8: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dejimeiduo 的帖子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你说的问题在旧公司法(93公司法)颁布之后,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而新公司法(96公司法)也没有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但更引起大家思考的是,自93年至今,已15年,不仅新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最高院也没有就这个问题出台什么司法解释。我的理解是:
    1、这实际上是与这个问题在15年的公司实践中引致的问题相关的。15年的公司实践中,因这个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最后直至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解决的情形是微乎其微的。这是问题是程序性问题,而实践中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前,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的人合性特点决定了股东之间基本上都事先就沟通好了;对于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而言,情况类似;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一股独大,中小股东参与积极性不大。就此而言,这个问题引发的问题并不多。
    2、就学理而言,实践中一般认为“过半数”不包括本数。按照章程指引193条,“1/2以上通过”也不包括本数,所以只是表述不一致而已,但章程的表述更加明确。
    3、就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而言,新旧公司法都没有专门条款规定具体含义,也无任何条款出现这些字眼。通说认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是指普通决议,是除特别决议以外的事项都归属于“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里面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则是指特别决议事项。
    4、此外,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也对这个问题从另外的角度提供了解决办法。公司法是以私法为主要提点的,私法自治,如果股东长期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公司基本上也属于停滞的状态,是否值得继续存在就成为问题。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恰恰是从避免因此等问题继续增加当事人的成本角度出发予以规定的,我认为,这正式公司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贴近经济生活的表现,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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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15: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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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6 16: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充其量只是个规范性文件,在与法律《公司法》不一致的时候当然以公司法的条文为准,即普通决议是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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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9 19: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半数、以上都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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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12: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过半数应该是超过半数的意思,不应该包括半数本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也规定,“过”不包括本数。但所有的法律对“以上”的规定都是包括本数。所以,我认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关于二分之一以上的规定,是违反公司法的,因为这样可能会造成同一次股东大会可能出现两个被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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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5: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半数的字面理解  半数是一个准确的数,过半数一定不是半数  是比半数过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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