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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职工安置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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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14: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标公司2006年国有控股变更为非国有控股,提取了职工安置费。
该公司为省属国有企业,提取时按市属国有企业的一个规定为依据。
截至现在只支付了一部分,账上还有60几万余额,涉及28名员工。

疑问是 如果提取职工安置费时的依据不充分,现在的余额是否能冲掉
如果不能冲掉是否就必须支付给员工,有没有其他的处理方法?

九州电气 和目标公司的情况比较接近,我没有找到其他的案例。


谢谢
发表于 2011-7-31 16: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国有控股变更为非国有控股提取职工安置费时肯定有相应的文件,规定提取的职工安置费金额(不管当时提取的是否合理),该部分职工安置费必须全额支付给员工,尚未支付的部分需尽快支付,并取得员工已收取相应安置费的确认书。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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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19: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去百度:
招股说明书 职工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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