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一、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 号)对BOT业务的核算规定: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表明项目公司建设期不应确认收入 二、《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表明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在回购期内需要分期摊销折现成本,确认投资收益。 三、由于回购期超过1年,年限较长,有较大的资金成本,需要进行折现处理,将未来可收取的金额通过折现方法折合为现在可收取的金额,折现率应采用项目公司内含报酬率或实际利率。 案例: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BT”业务会计核算方法为:“依据BT 项目公司代理政府实施投融资职能的实质,本公司具体会计核算为:BT 公司将工程成本以及发生的资本化利息作为投资成本,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工程完工并审价后,“长期应收款”科目余额(实际投资额)与回购基数之间的差额一次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长期应收款”至“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如BT 项目公司有关项目于完工审价前进入合同约定的回购期,则以合同原约定的暂定回购基数由“长期应收款”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科目余额(实际投资额)与暂定回购基数之间的差额继续列报“长期应收款”(借差)或“长期应付款”(贷差),待工程审价完成后比较前款规定处理,即调整长期应收(付)款,并将“长期应收款”科目余额(实际投资额)与审价确定的回购基数之间的差额于工程审价后一次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