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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机器将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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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12: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日前,中国证监会开始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修订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拟定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保荐办法》的修订和实施是中国证监会完善保荐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对证券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本报记者 周翀 马婧妤
  保荐制度成效显著
  作为证券发行上市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步骤,保荐制度实施四年多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首先,保荐制度落实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培养了一支具备执业水准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队伍。目前,共有保荐机构66家,保荐代表人1121人。保荐制度的理念,已经逐步内化为保荐业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其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推荐企业发行上市,从源头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防范了历史上出现过的欺诈发行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等恶性事件。再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互相制约、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初步形成,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既统一又相对独立。最后,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的落实,丰富了证券发行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增强了证券发行监管的效果,有利于逐步形成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良好局面。目前保荐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加强对保荐机构内控
  本次修订,首先加强了对保荐机构内控的要求。为完整反映项目进行的整个过程,本次修订在保留《暂行办法》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的各项保荐业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现行的《暂行办法》虽突出强调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但对直接负责保荐业务主管人员的重视尚显不足。为此,本次修订将保荐机构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明确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管理责任意识的强化,落实保荐机构对项目的整体控制,提高保荐工作质量。
  在保荐机构资格方面,本次修订强化了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对保荐代表人数量的要求,本次修订根据市场发展和保荐代表人队伍扩大的实际情况,将最低人数由两名提高到了四名。相关统计显示,截至今年年初,保荐人数量不足4人的保荐机构仅有7家,且自新老划断以来,7家机构仅保荐了2个项目。与此同时,1121人的保荐人队伍,相比之前有较大增加,客观上也要求增加保荐机构的代表人数量。
  同时,为强化保荐业务的团队建设,突出研究能力、销售能力在保荐业务的作用,本次修订还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对保荐业务部门设置以及人员配置提出了要求。此外,考虑到部分保荐机构与上述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保荐办法》为其设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进行调整。
  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管理
  根据市场反映,少数保荐代表人利用其在发行上市环节具有的特定角色和独特作用,放松了勤勉尽责的要求,甚至有极少数保荐代表人沦为签字机器,不实际参与项目。为此《保荐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为进一步规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行为,《保荐办法》明确禁止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保荐办法》要求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二是为了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本次修订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如果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尽职调查工作不能诚信、尽责,中国证监会将直接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三是强化了保荐机构自身的管理职能。本次修订增加券商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权限,以便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实施更有效的管理。比如要求保荐机构定期检查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督促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对保荐代表人应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
  四是从尽职推荐、发行部审核和发审委审核等各个环节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问责机制。
  五是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使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更贴近市场实际,本次修订还将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人担任项目协办人的年限从一年放宽到三年。
  强化监管措施
  《保荐办法》新增了现场检查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对执业质量低劣、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本次修订也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
  在增加监管事由,细化监管范围方面,《保荐办法》将保荐机构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或未有效执行,未建立健全保荐业务工作制度或未有效执行,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一并纳入监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或者6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处罚措施。将保荐代表人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等情形一并纳入监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处罚措施。
  《保荐办法》还归纳合并监管措施事由,建立各监管措施的联系。本次修订在明确划分各主体的责任、区分监管事项轻重适用不同的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引入了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以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果,并适当考虑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构建监管措施的梯度式架构。
  比如,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保荐业务各项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同时,《管理办法》还根据市场的变化对保荐业务中的一些制度做出了调整,主要有包括限制联合保荐,推进保荐与主承销的分离和有关辅导工作做出的相关规定等。
  推动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几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沿着市场化方向不断深化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改革,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和询价制度是现阶段发行监管的基础制度,更是发行审核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些制度安排,突出了发行监管过程中中介机构的把关作用,强化了市场主体的约束机制,增强了发行审核透明度。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深化发行监管的改革创新。以此次《暂行办法》的修订为契机,保荐制度的完善将进一步落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强化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形成良好的项目筛选机制;平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形成二者协调发展、合理制约的良性互动关系。对那些执业质量低劣、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只签字不干活”的保荐代表人,以及极少数扰乱行业正常秩序、违背基本的职业操守、利用保荐代表人的特殊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害群之马”,中国证监会将严加监管、坚决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可以预见,《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市场诚信建设。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发行制度最终将从现行的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保荐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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