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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章程指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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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8: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章程指引本身没有强制效力,但是创业板上市规则1.4条赋予了强制效力。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主板上市规则没提,自行参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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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4: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1、章程指引有强制力。证监会以通知形式发布,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通知的定义)【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6]38号)】。2、在该通知中明确指出“《章程指引》规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章程指引》规定的必备内容的,应当在董事会公告章程修改议案时进行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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