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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以第三方债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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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1: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实务中是否可以发起人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上市案例中,是否有这样的案例?
在此问题上,证监会的最新态度为何?

有了解的指教下吧?
发表于 2011-8-14 12: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看到一个案例,合肥城建。发起设立中,小股东对上市主体的出资,是以受让的大股东对上市主体的债权来出资的。2008年的吧,目前情况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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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3: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公司法未对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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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3: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中工商局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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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10: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可见不可以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且债转股仅不适用于公司设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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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15: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问答》(2011年版)P45:可以债转股但不可以以第三方债权出资。原文如下:

6. 发起人是否能够以债权方式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 规定,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债权出资有效:
(1)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 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因此, 在一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即发起人不得以对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
(2)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企[2002]313号) 的规定,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 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 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 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 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 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 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 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 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 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 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 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目前2015年版问答未进行改变,题主需要关注是否出现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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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16: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问答》(2011年版)P45:可以债转股但不可以以第三方债权出资。原文如下:

6. 发起人是否能够以债权方式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 规定,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债权出资有效:
(1)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 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因此, 在一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即发起人不得以对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
(2)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企[2002]313号) 的规定,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 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 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 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 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 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 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 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 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 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 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 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目前2015年版问答未进行改变,题主需要关注是否出现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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