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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igbung

50年代成立的国企,怎么写它的历史沿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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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5: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曾经的一个人 于 2011-8-17 15:40 编辑
xych001 发表于 2011-8-17 11:40
回复 曾经的一个人 的帖子

老弟,凡事请勿妄下结论,自己回去翻翻《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 ...


呵呵,一看你就是没有学过法理,这样狡辩有意思吗?
我敢保证,你现在都不知道这条是什么意思。
我用大白话说一下,当然不属于严格定义,别追究,这样的犯罪没有被发现的,经过20年才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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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6: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ych001 于 2011-8-18 12:32 编辑

回复 曾经的一个人 的帖子

本人也算在某一流法学院接受了七年的法学教育,不至于连什么样情况适用追诉时效都搞不清楚。为什么《刑法》第八十七条不写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没有被发现的、或者被发现后又逃避、检察的、或者...的,经过五年;...”,而是直接写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你可能连想都没有想过!基本概念区分不清也就罢了,还自以为。对你,只能无语!况且争论偏离贴子主题,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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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6: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争论确实跑题了,对于50年代成立的企业,没有必要深入的刨根问题,如前所述,从工商档案那时开讲就可以吧,以前的,简单的表述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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