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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豁免要约收购的简易程序?包含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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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21: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在《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19号》中也未明确简易程序。向各位讨教:何为豁免要约收购的简易程序?包含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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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02: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召开股东会。建议参考案例st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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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08: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找不到啊!简易程序到底是什么程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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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3: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有没有人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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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9: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不用发出要约。
见修改后的第63条: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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