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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企业集团后,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否不经工商变更登记直接加上“集团”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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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6 17: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投行战友:
       本小虾在做项目时碰到了这样的事:
       公司成立三年后组建了以该公司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并领取了《企业集团登记证》,于是该公司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就自己在原名称上加上了“集团”二字,例如:原名称为“山东华冠实业有限公司”,加“集团”二字后就变成了“山东华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据该公司的人说,根据工商局的说法,组建企业集团后他们就可自动地加上“集团”二字而不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我查遍了相关法规和规定,却没能找到支持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
       我的问题是:公司组建了企业集团后,是不是就自动地获得了加上“集团”二字的权利,还是必须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目前我比较倾向于后者。
       如各位有相反的观点或依据,欢迎提供资料反驳。
 楼主| 发表于 2008-10-6 17: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先顶一下:
       另外,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但第七条同时也有规定: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因此我认为:母公司虽然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但仍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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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6 18: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母公司的名称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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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9 09: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但是否标注集团未影响公司的根本性质,因此在实务中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不过还是最好去不登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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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15: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意见同意楼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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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1: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来讲集团公司和母公司是两个概念,注册集团公司并不改变母公司的名称,但在非正式场合加集团也没关系。最好两个名称并用,或直接用集团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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