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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跬步千里

关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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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16: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bdfgi,我同意这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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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16: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BDFGI,完全同意18楼的帖子

不过请大家注意,交易方式持有和协议方式持有要求披露的时限是不一样的:
交易方式:达到5%时,T+3日内不能再买卖;超过5%后,T+5日内不能买卖
协议方式:T+3日内不能买卖。
T指买卖当日。
来自会里的收购管理办法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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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02: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xiaojuan.w 的帖子

“达到5%时,T+3日内不能再买卖;超过5%后,T+5日内不能买卖
协议方式:T+3日内不能买卖。”值得讨论。
如果第二次达到5%时,当事人在T+1日就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那么按规定T+1+2日后就可以买卖了。这是这样理解的,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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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5: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F

请问大家,如果是协议方式和二级市场方式增持,披露点都是持有5%为临界点,那么F中,持有5%,合计8%之后,即使是协议方式,是不是应该增持2%披露呢???困惑,请高手讲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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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7 18: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第86条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4条存在严重冲突!

给大家两个选择:
1、《证券法》是法律,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规章,所以,应按《证券法》执行;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后,《证券法》在前,按从新不从旧,所以,应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大家看着办吧?这就是保代考试,答案只在证监会命题者手中。

[ 本帖最后由 跬步千里 于 2008-12-17 18: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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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12-19 19: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跬步千里 于 2008-12-17 18:03 发表
《证券法》第86条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4条存在严重冲突!

给大家两个选择:
1、《证券法》是法律,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规章,所以,应按《证券法》执行;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后, ...

不矛盾吧。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整个八十六条说的都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形式收购的情形,所持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10%,15%,20%,25%,30%是监管的时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细化了协议转让形式收购的情形。监管的时点主要是20%(低于是简式权益报告,高于是详式),30%(超过要以要约方式)。就是说,你可以一次协议6%,也可以一次协议29%,但是公告的方式不同,6%是简式,29%则是详式。
从立法本意看,对于收购人,交易方式收购,是一对多,也容易实现,需要重点监控收购人的行为。但协议往往是一对一,双方协商后转让,监控相对弱一些。

[ 本帖最后由 dale 于 2008-12-19 19: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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