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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759|回复: 6

[疑问求答] 公开增发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采用代销方式为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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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0: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查询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主板、创业板)、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都未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不得采用代销方式。
是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有误吗?
题目来源:投行云课堂综合模拟题第一套第4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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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1: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代销只能配股和非公开发行不是自行销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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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1: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第二十八条 【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配股才是代销方式,公开增发没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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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1: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印象中IPO和公开增发是包销的,但是好像也没找到法律依据。求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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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3 22: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困惑,只能按2楼这么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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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4 09: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发行,实物中都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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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15: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中都是报销,但是没有法规说必须包销,答案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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