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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需要省国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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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11: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第十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将该方案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核程序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的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该需要所属国资委的批准(本案例中国有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省国资委),但是实践中找到的案例均没有国资委的核准。

请问:大家认为是否需要国资委的批准,有相关的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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