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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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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6: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大家:
上市公司再融资,如果前次募集资金发生在04年,距今超过5年,在此期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仅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未履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考虑到当时深交所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还未发布,而证券法第二十条仅规定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请问大家,这种情况对公司现在非公开发行有影响吗,会计师对此没有出具鉴证报告。
发表于 2011-10-30 11: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同问,有高手指教吗?版主现在有答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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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9: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股东大会补充审议追认一下,如果前次募集使用效益良好的话,应该不会有实质障碍吧。相关案例没找到,看哪位同仁能够提供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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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17: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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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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