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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知产置换

请教:涉及参股的国有股转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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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7: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lucyzhao 发表于 2011-12-14 23:43
总结了一下,供批评指正:
1.发行人股东为含有国有股成分的有限责任公司时,不论是否国有控股、参股,均需 ...

第一种情况的依据是什么呢?

点评

情形1的总结可能不对,因为找到很多国有参股公司不转持的案例。  发表于 2012-1-11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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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22: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形1不需要转持,因发行人的股东不是国有股东;情形2也不需要转持,同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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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09: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资部门的认定,看上市公司某股东是否为国有股东,如果为国有股东就要履行转持义务。认定国有股东的标准一般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等。所以仅仅参股不在转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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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情形2:发行人的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一个有限合伙人是国有企业,参股。是否需要对应比例转持?
判断有限合伙是否需进行国有股转持的依据到底是下面哪一种:
1)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整个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如通源石油的案例。
2)国有企业是否对合伙企业有管控力?如果按照标准2),则因为国有企业只有作为有限合伙人,而合伙企业中肯定是普通合伙人进行实际的运营和管理,因此,国有企业参与的有限合伙均不涉及国有股转持。
我也没想得太清楚,望大家继续讨论并有个明确结果,也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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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23: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情形1而言,幸好看到21楼以后的回复,之前的看得我太郁闷了。

94号文第九条: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这不是明确了拟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而且是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才适用该条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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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09: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

国资厅产权(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共青团中央、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新华社、中科院、气象局、烟草局、邮政局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办公厅,中国农业科学院,人们日报社:

  为落实《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我委联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赴上海、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截至2007年8月31日全国A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账户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全国A股上市公司中有将近1200家公司含有国有股份,涉及2000多家国有股东单位,分属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各中央企业。

  鉴于本次调查是下一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工作量大、要求高,为尽量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请你们认真核查所涉及的有关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有错误或遗漏请予纠正、补充。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以上仅适用于标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事项。

  请你们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告我委,我委将据此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全国A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账户标识的标注工作。

  联系人: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 陶瑞芝 季晓刚

  联系电话:010-63193921 63193513

  附件:国有股东持股情况表(略)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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