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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yly

清算中的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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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20: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变更,属于股东会决策范畴,2/3通过自然就可以。

发起人协议,本来就是新设成立的产物,习惯性延伸到现在。

所以,属于法定被动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东,自然没有问题——确实不能增资了——变更本身不涉及增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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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08: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整体变更,就别签发起人协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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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09: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以为法律瑕疵是存在的,必须有一个法律论证,为了上市这个大蛋糕总得有所作为。
1、直接论证具有发起人资格比较苍白无力,毕竟公司法的规定是一个禁止性规范。
2、如果在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下,是否可以找到更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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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7: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行。
首先,清算中的公司最终是要消灭的主体。其次,清算公司所持有的对外投资,最终是要被拍卖变价的,然后用来支付清算费用、税费工资、债权债务、股东分配,所以股权必然会发生变更。最后,投资本身不是与清算相关的工作。因此,我认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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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5: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法律上马上就要消灭的主体如何成为发起人?也许股票还未发行发起人就没了。这在法律理论上也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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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23: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发行人顺利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公司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随着信托公司清算公司的推进,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必将在内部进行分配,分配完毕后,股份公司需到工商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倘若变更登记发生在股份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内,是否违法公司成立后一年内,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能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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