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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A股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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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14: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2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点: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请问哪位高人能否解释一下,这里的12个月和3年是否有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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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15: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来去自如 的帖子

战略投资一般不低于1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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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17: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后法优于先法。而且两者的适用范围也不完全相同,《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未完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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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6: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战略投资者持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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