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想法:卫计委增收社会抚养费并无确切行政处罚之法律依据,属行政征收范围,不属行政处罚,无需披露,亦无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行为。
7月22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诉武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纠纷的行政案件。这是当地计生部门近20多年来应诉的第一起行政官司。此事社会的关注度比较高,各界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征收众说纷纭。 王琨与黄怡(均系化名)均为城镇居民,双方于2006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6日,夫妇两生育了第一个孩子。2013年6月10日,黄怡未依法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生证》在其娘家广西梧州市分娩,产下一女婴。武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称计生局)在获取黄怡无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线索且得知广西梧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尚未对其无证生育行为立案查处后,当即对王琨、黄怡夫妇无证生育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确认其夫妇两确实存在违法生育一个孩子的事实后,计生局依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向夫妇两征收社会抚养费。 王琨认为,计生局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相应处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而且也未向其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因此其不服,便向武宣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告计生局有权对原告王琨与第三人黄怡的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属于行政征收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拘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计生局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第三人黄怡签收,依法应视为已经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原告。综述,被告计生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遂判决维持被告计生局的征收决定。 法官释法: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初期,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行为进行经济限制措施。这种措施的名称规范称为“计划外生育费”,民间称之为“超生罚款”。这一历史现状,导致了社会上很多人误把收取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视为行政处罚,同等于行政处罚“罚款”。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社会抚养费征收时效等相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1996]2号)明确指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因此,社会扶养费征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拘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