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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992|回复: 5

同业竞争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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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17: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董事、监事、高管的近亲属所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与挂牌主体经营范围相同,主营业务相似,像这样的情况,董监高除了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外,还有哪些措施要采取,才能避免挂牌的障碍和避免股转系统继续追问和要求反馈。请大神指点~
发表于 2016-6-14 13: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董监高做承诺呗,承诺维护公司利益,积极参与竞争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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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4 14: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详细披露竞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挂牌公司与竞争公司在市场、产品、客户等方面并不构成直接竞争关系,两个企业在组织、人员、财务方面完全独立,并由董监高出具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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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6-6-14 14: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意义不是同业竞争,属于公司法高管勤勉义务范畴,即不得自营或兼营同公司同类型业务,或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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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6-6-14 15: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一、将同业竞争企业中关联方股份转让出去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二、将涉嫌同业竞争的企业从经营范围上进行分析,指出经营范围所列明但并未实际从事该业务或者该业务实际业务量非常小,公司将采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情况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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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4 17: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各位大神回答都好棒,谢谢各位恩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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