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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是否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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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22: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含自然人股东的有限公司改制,其中,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A和资本公积B。转入注册资本的A,自然人股东是要缴纳个税的,但是对于转为资本公积的B部分,自然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个税,未找到相关法律依据。
请提供您的意见和法律依据,能提供案例更好。
十分感谢!
发表于 2011-9-15 01: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缴税,但是可以缓缴。
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税。如果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不缴税,那任何企业都可以先转资本公积,然后再转股本。因此税法的基本原理决定了缴税的必然性。
现在很多企业改制都是盈余公司转增股本后的剩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且都承认了应缴税。你可以随便下个招股说明书看看,必然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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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cpazhang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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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07: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shengbin 于 2011-9-17 14:05 编辑

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缴税,也不调整计税基础。

ekinhe ,你可以去看看税法和其他童鞋的说法。

点评

不认同版主的说法,但现实中的案例(新开源)却如版主所说,自然人股东没有缴税,也不承认需要缴税。但2楼说的税法原理,我认为是很有道理的。这个难道 是政策制订的漏洞?  发表于 2011-9-16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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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08: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明确,资本公积部分不需缴纳个税(注意资本公积准备等项目,属未实现的资本公积,不可转股本);盈余公积部分需缴纳个税,是否可缓缴视各地方税务局规定,缓缴可待下次分红或者股份变现之时,但必须提前备案,上海、浙江都可以。最好在此之前咨询一下所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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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09: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入资本公积并没有转为股本,为何要缴个税?
按理应该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时候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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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9: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inacpazhang 于 2011-9-16 19:37 编辑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浙地税函[2002]11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将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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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20: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判断的条件十分简单:量化到个人时就缴税,依据是相当于给个人分红了。
没有量化到个人,等于没有实现个人收入,不缴税。就如公司答应给你50万一年,你没有拿到钱的时候,自然是不需要缴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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