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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军

对于循环持股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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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21: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董事会实际控制了。 如果再往下追,实际控制人就是对董事会的决策起主导或关键性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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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22: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htxzy 的帖子

分享一个实务案例,华东医药000963

这家原来的股权结构如图1,今年股权结构变更为图2,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不变。

可以看出变更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都是远大集团,而远大集团套了一个三层的循环持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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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22: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王军 的帖子

根据华东医药的表述,“……(三家公司)循环持股。根据《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胡凯军、陈洪慧、刘元、刘程炜、李炳源、杨方钰、黄炜等七人组成,该七人同时对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远大(香港)有限公司和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全面负责、管理,是三家公司的最终决策人”

同意版主的说法,在华东医药的案例中,实际控制人就应当是前述七名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

不过,华东医药又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太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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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22: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子由 的帖子

诚如所说,目前法律对交叉持股(甚至循环控股)并无明确禁止,甚至曾经有过的禁止性规定都在立法变迁中被废止了。

补充一点关于交叉持股的废止规定,呵呵。

92年2月《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企业10%以上的股份,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公司50%以上的股份,则前者是母公司,后者是子企业、子公司。严禁子企业、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一企业获得了一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份时,前者必须在十日内通知后者。

92年5月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92年7月《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一个公司取得另一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对方。如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的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公司相互持股超过前款比例的,后于另一公司通知对方的公司,视为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并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处理。

但是93年公司法就废止了以上所有规定,只对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进行限制,而这一条也被06年公司法删除。

现在唯一限制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就是《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0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点评

研究到了这个地步就太让人佩服了  发表于 2011-10-1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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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09: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finantree 发表于 2011-9-19 15:00
A、B、C循环控股,这三家企业应当归属同一个自然人/机构实际控制,这个自然人/机构就是实际控制人呗。

虽 ...

请问  哪家上市公司存在循环持股?能够告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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