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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改制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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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3: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中外合资企业改制的时候,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外方法人股东享有部分可否缓缴所得税?
发表于 2011-9-17 15: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情况,我记得是2008年1月1日前产生的利润转增股本时,外方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税,之后产生的则需要,先按预提所得税率计算,后按税收协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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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16: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主要还是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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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14: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知道外方自然人股东免税。。。。。。。。。。。。。。

点评

正解  发表于 2011-9-23 19:44
哪个规定,可否明示?谢谢  发表于 2011-9-1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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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3: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llen4584 的帖子

CPA教材。。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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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9: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非居民企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免征;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征收10%;
个人,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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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1-3 11: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wufeyhc 的帖子

去年我的项目股改时,外管局提出股改增资,涉及股东所得税缴纳,必须要有税务部门的批文方可办理。因此外方法人股东补缴了几百万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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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1: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问题涉及三类主体:(1)境外公司(2)境外自然人(3)境内合伙企业。
对于这三类主体是否应当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分别加以分析:
(1)境外公司
将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当于增加了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视为已向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国投资者从居民企业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际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者(非居民企业)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支付人是扣缴义务人。如果是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但在国内设立机构且所得与机构相关的话,还是适用25%税率。
注意:需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境外自然人
如果外国投资人为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境内合伙企业
境内合伙企业合伙人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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