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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制后发起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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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18: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公司改制,相当于重新设立股份公司。
那么原股东都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对吧?
招股书要求对发起人及5%以上的主要股东披露基本情况。
那么比如一家不愿意在招股书被批露太多的pe(拟占股小于5%)可以选择在改制后进。以避免在改制前进,而被作为发起人披露基本情况。可以这么理解吧?

大家说呢?
发表于 2011-9-18 08: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原股东即是发起人;如pe不愿意被披露太多,可选择在改制后进。
需特别关注pe进入到过程及做价;以及是否有其他的事项不愿意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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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13: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阶段,PE基本会被要求比较详细的披露,这样的方法基本规避不了披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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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10: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方案在目前的审核机制下几乎不可能,尤其是社会比价关注突击入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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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09: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涉及披露的问题,披露的对象发起人的情况及其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的未来稳定性的影响。所以,突击入股目前比较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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