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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担任拟挂牌公司财务总监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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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1: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挂牌公司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但经调查,其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经过三年),理由为三年未年检, 现请问,该财务总监是否仍然能担任拟挂牌公司财务总监?三年未年检是否构成公司法146条4款规定的“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谢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发表于 2016-7-4 14: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明他不是经营破产的责任人,股东会和工商局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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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7 
发表于 2016-7-4 21: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不死的小强 发表于 2016-7-4 14:28
证明他不是经营破产的责任人,股东会和工商局出证明。

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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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5 10: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和他有关系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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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14: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这里说明了是负有个人责任的。我觉得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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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22: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适用这一条——(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1、尽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2、工商部门将该财务总监移出黑名单,该财务总监可以进行工商登记,并出具其符合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证明;
3、论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因为工作人员疏忽,该财务总监不负有个人责任,律师、主办券商发表其具备任职资格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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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发表于 2016-7-25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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